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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的设立能够更好、更顺利的组织、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也可以减少矛盾与摩擦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无休止的协调,提高合作社的效率。清晰的职责分配,用能保证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行,保证整个组织管理流程中的通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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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