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撤销后能否得到补偿 |
释义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后一款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的实际年限和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的法律原则。2支付剩余土地使用权补偿金。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人应当根据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资开发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补偿标准取决于土地使用者的损失。一般来说,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告,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 1; 2。实施城市规划,改造老城区,必须调整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或搬迁,原划拨国有土地停止使用;4; 四条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批准报废。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搬迁、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综上所述,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不允许长期闲置浪费土地,但补偿也是出于经济考虑。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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