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
释义 | 法律网网友咨询: 我和女方订婚,我赠了女方一辆车,办理了过户,后来分手了,想问下,我可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女方归还我的车? 法律网律师答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彩礼的性质既然是不当得利,就应当全额返还。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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