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纠纷有哪些无法受理的情况 |
释义 | 一、行政纠纷有哪些无法受理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纠纷可以仲裁吗 行政纠纷不可以仲裁。 行政协议不可以约定仲裁。仲裁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出现争议而采取的处理争议的方式,行政合同中双方不是平等的主体;对于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可以仲裁。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 三、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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