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
释义 |
1。购买预售房有哪些法律风险。鲁巴网提醒您,未来买房的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购买过程中要谨慎: 购房人购买期房时,必须确保开发商具备以下“五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已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确认建设用地位置和范围的法律凭证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要求的,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合法证件;(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与认购书不同。 商品房交易通常采取先签订认购书,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从本质上讲,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有待定条款的约定。由于合同主要条款已确定,合同已成立,双方应继续就未尽事宜进行协商,以签订本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与认购书条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合理的,购房人有权拒签并要求退还定金。(2)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和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3)开发商单方面改变规划。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开发商擅自改变朝向、面积、户型等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赔偿。(4)抵押贷款未获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其他原因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买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5)先卖后卖,再卖或先卖后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不告知买受人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或者在抵押的情况下隐瞒房屋已经出售,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6)区域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约定办理,如无约定,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方有权解除合同。(7)质量缺陷。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8)搬迁补偿住房。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返还房屋,并可以向出卖人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9)迟交。 在实践中,开发商通常通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较低的交付条件来规避(例如交付条件不是取得竣工验收记录,而是通过单项验收等)。 (10)过期。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对申请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开发商逾期未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对此,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通常会设定较长的办证时间(如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00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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