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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补偿征地拆迁中的“违章建筑”
释义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解除。但是,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出现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的综合考虑因素和处理原则可作如下处理:
    

1。第一种情况不属于违法建筑范畴,属于历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取得产权,应当完全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在第二种情况下,违法建筑是在当事人没有主观违法认识的情况下客观形成的。从具体认定处理时间节点起,在处罚期限内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处罚期限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基于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充分纳入拆迁补偿范围。
    

3。在第三种情况下,双方和政府都有过错。由于政府在行政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其过错程度应该更高。在处理这些存量违法建筑时,应纳入拆迁补偿范围,且比例可考虑在标准补偿的70%以上。
    

4。第四种情况是政府默许造成的违法建设。对于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也应当推定为政府在两年内默许采取拆除处罚、羁押处罚或者不作为等措施。理由如下:
    

①过错责任原则;
    

②一事不罚原则;对这种情况造成的违章建筑,在处罚范围内,当事人应当承担政府默许的举证责任,将其全部纳入拆迁补偿征收范围;如果超出处罚范围,即现有违法建筑超出查处范围的,按第一种情况将其全部纳入拆迁补偿征收范围。
    

5。第五种是通过转让取得他人的违法建筑。对于这类违法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期限应追溯到违法建筑原所有人“竣工”时。违法建筑在处罚期限内的,应当以转让为对价对违法建筑所有人进行赔偿,以补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超过处罚期限的,按照第一种情况,也应完全纳入拆迁补偿范围。第六个案例是棚户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适当的赔偿措施。第七种情况是政府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许可证,造成事实上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和补偿。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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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9: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