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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生效
释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生效?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人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产权消灭的一般原因,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归还等产权消灭的具体原因承包人、发包人提前退出和合同期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返还是指用人单位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前,因特定原因提前收回承包土地的行为承包,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返还,是指承包人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前将承包土地返还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也有类似规定,如物权法草案第135条:“承包期内的承包地,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依法保留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市,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承包的耕地、草原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归还的,开发商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返还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就其对承包地的投资取得合理补偿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可见,本条规定确认了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退让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财产权,到期后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种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消灭,承包人应将承包土地返还发包人。当国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然被消灭。但是,国家征用承包地的,应当给予承包人充分、合理的补偿。物权法草案第137条规定:“在承包期内被征收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土地的使用价值。当承包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时,就不可能实现承包地经营的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消灭。这里的“使用价值损失”包括土地本身的损失和承包使用权的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消灭:①合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提前解除合同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承包人因其他业务或其他原因不能经营原承包地的,可以与发包人协商解除合同关系;

②不可抗力。由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承包经营权不能行使,国家征用承包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秩序、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的户口已成为非农户口等;

③继承失败。承包人死亡,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就消灭了。综上所述,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您对上述条款有疑问或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一些问题,欢迎您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专业咨询或直接委托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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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