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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用中的差异
释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作了规定,但仅作了简要的介绍,具有相对的原则性。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标的和合同性质的不同,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必然存在差异。忽视这一差异,在保险实践中容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不利于保险合同的公平,甚至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不同,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1、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合法经济利益。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的保险利益原则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保险利益原则产生的原因在于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主义合同。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能否获得保险金的赔偿,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尤为明显。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这一特点,在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财产或人身进行赌博牟利,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各国保险立法普遍以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条件。同时,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活动的日益复杂,这一原则在各国保险立法中得到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合法权益。保险标的是指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显然,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一章的“总则”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我国《保险法》虽然对保险利益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没有体现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上的差异。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实务中的一些保险利益问题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例如:是否所有的保险合同都严格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认定?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要求是什么?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要求吗?这些问题在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实践中,容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损害保险合同的公平性,甚至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进行分析,并结合保险实践和其他国家的保险法,完善我国的保险法。2、 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比较(1)保险利益的认定尽管所有保险利益都来源于法律、合同、习惯或惯例,但由于两种保险的保险标的性质不同,保险利益产生的条件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和责任利益。现存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包括一切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权利益、债权利益等,是最常见的保险利益形式;期待利益,又称希望利益,是指通过现有利益合理预期的未来利益,如利润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责任利益主要为责任保险,责任利益是指民事责任所享有的不发生的利益。但是,基于财产保险标的的可评估性和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特点,保险利益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可以以货币计算;(2)必须是合法利益;(3)必须是某种利益,即是否存在是一种既有利益还是一种预期利益,必须是一种客观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主观臆测或推断可能的利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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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5: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