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保险容易索赔难的问题 |
释义 |
据悉,《保险合同法》修改的重点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与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相比,修订草案对保险合同成立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争议颇多。在寿险实务中,寿险公司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在承保前先交第一笔保费。但是,在被保险人填表缴纳保险费后,在保险公司收到医疗报告并最终同意承保前,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在这个时间间隔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保费投保人往往认为自己在支付首付保费时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因此很容易引起双方的纠纷。这次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保险人说明条款内容。 修订草案还限制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以防止其滥用。例如,增加保险公司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期限。保险公司知道终止事由后超过30日不行使终止权的,终止权消灭。同时,借鉴国际惯例,草案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终止合同。这一规则对于保护长期寿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行保险法仅对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情形适用类似规定。但也有人指出,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可能会增加保险经营的风险。如何解决“保险容易理赔难”的问题针对消费者反映的“保险容易理赔难”的现象,本次修改中,保险法拟明确写下“遗失理赔材料书面通知”等服务承诺,“30日内批准”、“拒绝索赔时说明理由”纳入法律规定。据悉,为避免保险公司迟延理赔,修订草案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补办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实,“情况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通知对方;涉及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达成和解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偿金;不涉及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006年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使责任保险理赔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修订草案规定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在财产保险合同理赔实践中,对赔偿计算标准的确定经常存在争议。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未约定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在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针对这一争议点,修订草案明确:对于转让标的,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原保单的转让手续;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的,保险公司对因转移引起的风险增加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选择解除合同或调整保费。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一个“受益人”,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因此在几种具体情况下理赔更容易引起争议。例如,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保险公司会赔偿吗?修订草案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将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顺序无法确定时,保险金是谁的遗产?修订草案还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本意是着眼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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