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 |
释义 |
如何处理民事诉讼送达难的问题目前,法院花费越来越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来完成送达,送达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间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法官处理案件的时间越来越少,这严重影响了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多案少人”矛盾日益尖锐,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法院在执行服务时,必须同时面对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困难——外部难以找到当事人,内部人员很少,审判限制很紧。这两个问题内外并存,共同导致了服务难的突出问题。由于当事人的联系地址与法院的送达密切相关,建议法院在备案阶段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确认详细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明确告知拒绝填写的不利法律后果,在事后未书面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犯错误或更改。自然人直接向与其主人同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签署文件时,应注明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与收件人的关系以及收到文件的原因。p> 3。直接送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送达回执卡上注明身份证号码、工作部门和联系方式,最好加盖法人或组织的印章或专用章。p> 4。在向被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文件时,应严格查明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权签署诉讼文件或法律文件的送达文件,避免在没有或收款授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向委托代理人送达文件。如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应注明收件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确切联系地址。发送后,还应注意检查服务收据或邮件收据。如果无法发送,则视为已交付。以公告方式交付的,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只要不能提供服务,就不能直接宣布。必须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此外,公告服务必须报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派专人协调,努力构建系统、畅通的服务渠道。其中,法院要特别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向邮政部门反馈"法院信使"邮寄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邮政部门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包括专项管理,,尽快发送收据,注明实际收件人与收据上收件人的关系,加强业务培训等,如有必要,法院可参与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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