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如何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检察官、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有关公民是指检察官认为失踪或不应列入选举名单的公民。法官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听取检察官、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的陈述和辩论,了解情况,审查选民资格,然后根据公认的事实和法律对公民是否有选举权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的选举日前结案。由于这类案件时间短,如果不在选举前结案,将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有选举权的公民无法行使权利,而无选举权的公民却获得了选举权。虽然时间紧迫,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草率行事。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听取选民的判决后,应当在选举日前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检察官,并通知有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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