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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释义

从对保险合同的观察期和标准期两个概念的回答来看,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标准期合同。保险合同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一方事先单独制定的,另一方只能选择是否接受。即使合同内容需要修改或增加,也只能采用合同起草人提出的附加条款。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或免除期,是指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患病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是,如果死亡原因是意外事故而不是疾病,保险公司仍将履行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保单于次日零时生效。但对于医疗保险,有一个观察期。所谓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或免责期,是指保险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生效后,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如短期医保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1年。
    


    

3。据专家介绍,观察期主要是针对疾病责任,有些公司对死亡责任没有设定观察期。保险公司设定观察期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人因病投保,因为如果投保人患有一些重大疾病,他的身体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不一定是突然的,这体现在医疗保险上,也就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时候,他甚至不知道自己有什么隐患,或者他其实是个“病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因投保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是不公平的。另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已经知道自己生病,并试图通过保险获得索赔。这种行为被称为“恶意保险”,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防止“恶意保险”。
    

专家还提醒被保险人,投保时应仔细核对相关条款。他们不能认为只要在保险后的任何时候被诊断出来,他们就会为疾病买单,尽量选择观察期短的条款。
    

什么是标准术语?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准备好的,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确认书等,均为格式合同。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予以解释;第二,免除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标准术语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针对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进行解释。标准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时无效(如损害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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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