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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大陆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释义

第一条因保险单和保险单所列被保险产品的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第二条被保险人因上述事故发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公司支付的费用在损害赔偿范围内。第三条公司对下列事项不承担责任:1。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被保险人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2被保险人应当对其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三。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拥有、照料或控制的财产损失。4产品仍在生产地或者销售地,未转移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5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非法生产、销售、经销的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6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缺陷产品的恢复、更换或修理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7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区使用产品造成的损害和费用,以及对上述地区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赔偿和费用。8本保险未承保的其他损失或费用。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第五条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验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并向保险人提供证明文件,与产品生产、销售、质量检验有关的账簿及有关资料。第六条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得知受害人提出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产品责任赔偿上诉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及时调查处理。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赔偿;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抗辩和理赔。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时,应当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八条被保险人应随时将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书等)告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本公司不扩大产品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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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2: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