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有哪些例外情况 |
释义 |
本合同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未来责任的条款。第二,免责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免责条款是双方约定的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不同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使其无法或不完全履行时的免责。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质。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以默示方式作出的免责无效。第三,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背公共利益,法律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为确认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应具备以下法律要求: 1。这必须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协议。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成协议。意思必须清楚、真实。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必须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是通过一定的条款来表达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应表现为合同所有条款和内容的一致性。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就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协议,并经对方认可后才能生效,否则无效。 3。它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订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保护公民、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和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的权利和风险必须合理分配。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和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都是在现有价格和保险机制的背景下,合理配置风险的措施。它们是维护企业合理运作,平衡条款使用者、相对人甚至第三人之间利益的手段。既不是对国家强制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更不是对违约侵权的蔑视态度。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免责条款往往起到风险分配的作用,并决定了风险的实际投保人,从而影响合同的价格。这种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权利和风险、限制或剥夺对方权益或故意增加对方风险的免责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提供者必须履行解释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准备的,而制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提前制定了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自己提前准备的,他们对自己熟悉的内容,尤其是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并不满意。经过反复研究,他们害怕承担太多的责任,想方设法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至于另一方,由于事先不知道格式条款的内容,只在想签订合同时才联系相关条款,标准条款的内容非常详细。他们往往只关注自己的权利义务,很少关注对方设定或隐藏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似是而非,不专业,很难一下子看出其中的秘密。因此,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引起对方的注意和解释,是为了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款,则免责条款无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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