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合作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个人合伙的条件是什么。《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分别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进行合伙、合作的,称为个人合伙”。在这里,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企业的首要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伙是一种协议,即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的目的,在协商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简言之,伙伴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公民个人的联合,即个人合作。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基础,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企业债务纠纷的依据。民法上的协议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民法通则》中的上述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是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很多合伙人由于感情好、关系密切,在合伙时不签订书面协议,只能靠“君子协定”来约束对方。以后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判断了,因为没有证据可查。因此,应当提倡合伙协议的书面形式。当然,如果客观上没有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各方出资、参与合伙经营、分配利益的,在发生纠纷时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不能仅仅因为法律原因就否认合伙事实没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一经订立,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人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变更合伙协议、退出合伙企业或者转让自己的出资。合伙人需要转让出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权。如果需要增加新的合伙人,还需要所有合伙人的同意。这种具有一定个人性质的信托关系是合伙企业作为自然人联盟的本质特征的体现。 合伙协议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人的姓名、地址;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包括物质或者技术、劳务等)及其出资比例;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利息分配;债务承诺;合伙企业的进入程序;退出条件;合伙企业终止的原因等。合作伙伴必须共同作出贡献。作为合伙企业的价值形态,合伙人的共同出资是合伙企业开展业务的物质前提。所谓共同投资,是指合作各方结合各自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以满足共同经营的需要。合伙人的投资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投资的种类没有限制。它可以是实物形式,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甚至名誉。技术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也可以是具有特殊技能的技术。此外,债权、商标使用权和商号使用权也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出资。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没有限制。随着合伙企业的不断发展,投资的种类越来越丰富,这也反映出合伙企业代表着生产力发展的更高水平。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合伙人的管理权与出资额没有区别。合伙企业必须由合作伙伴共同经营和合作。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每个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这是合伙企业经营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公民之间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共同利益下没有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不构成合伙关系。如市民将房屋出租给甲方,甲方以该房屋为资本与乙方合伙开设餐饮店,则甲乙双方为合伙人。如果市民不参与餐饮店的经营,只收取租金,他就不会把合伙企业交给甲方或乙方,而只把餐厅租给甲方。 这类似于加入合伙企业,但这种合伙企业的特点也让他们与众不同。但股东仅作为股东领取股利,不参与股份制组织(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东追求的经济目的仅限于股利收入,并不关心股份制组织(公司)的经营利益。合伙人应当分享利益,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利益是合伙人的共同追求,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最终目的是分享合伙企业带来的利益。每个合伙人都非常关心合伙事务和合伙利益,因为合伙企业的盈亏和利润直接关系到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按照合伙协议进行,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期间发生事故和其他风险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外债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任何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的债务,被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以自己的份额为基础进行抗辩。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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