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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可以保留已执行的属性
释义

1、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房屋不能申请保全,只能在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未申请保全的,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失败或者执行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申请人未来的债权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当事人应当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或者认为其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害的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前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都必须缴纳保全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使与被保全财产有关的纠纷能够通过审判解决。利害关系人在三十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措施。
    

由于该房屋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即该房屋已确认用于偿还部分债权,故不能再保留。申请房屋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前提出。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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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5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