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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利质押及其规定
释义

权利质押及其规定1。什么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转让给债权人,并以凭证上的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第二,权利质权的规定。可转让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是物权法上权利质权标的新增的两种重要物权类型。可转让基金份额。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三、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四)依照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因损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起诉讼;(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基金份额本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如分享基金财产利益、参与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和清算等,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因此《物权法》明确规定权利质押可按基金单位设置。在基金份额登记方面,《物权法》第226条规定,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成立。基金份额出质后,除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所谓应收账款,是指尚未证券化(即未以流通票据或债券为代表)并以货币支付的现有和未来的合同债权,包括:一是未证券化且以货币支付的现有债权,如合同生效后形成的对出卖人的价格债权出卖人出售的商品和出租人出租的房屋第二、各种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城市供水、供热、公共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公园景点、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权利。在应收账款登记方面,《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权在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未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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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