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合伙协议有效,并承担支付退出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和利润的责任 |
释义 |
案情摘要:2005年8月18日,陶某与卢某、王某签订“合资合同”,以卢某的独资企业“上海塑料制品厂”的名义共同经营,期限为5年。三方分别出资80万元(各占33.33%),并按此比例分红。经资产评估,三方出资80万元于2005年10月25日全部到位。经营期内,三方增资20万元,原告、被告三方出资300万元(各占100万元),自2011年4月起,陆、王二人要求原告不得干预合伙关系,甚至停止支付工资,这使得陶无法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解散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并将合伙企业财产和利润按33.33%的比例分配给两被告的请求被驳回。 为此,陶某找到陈刚的律师为其代理本案,并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三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和清算,并按33.33%的比例返还合伙财产和分配利润(以法院清算结果为准)。 代理结果: 陈刚律师在接受本案陶某的委托后,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防止对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合伙企业主营银行账户。虽然一开始账户里钱不多,但过了一段时间,陶某要求保存的银行账户已被完全冻结。 一开始的诉讼调解工作很难开展(对方只答应给陶某60万元)。但经过陈刚律师的努力和法院的调解,对方虽不承认陶某最初投资无形资产,并认为陶某已违约,但在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前,对合伙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别无选择。最终,对方完全接受了陈刚律师提出的101万元调解方案,节约了诉讼成本,维护了合伙企业的持续经营。同时,超出了当事人陶某的心理预期,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有效保护了合作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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