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简易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如果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那么物权变动将自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订立的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换句话说,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如果权利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那么物权将在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为简易交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动产交付的实践方式 动产交付的实践方式主要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 1.现实交付,它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将其直接管理支配下的动产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直接占有。现实交付是最常见、最直接的交付方式。 在动产物权以仓单、提单等物权证券为表现形式时,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无需对动产进行现实交付,而是以仓单、提单的交付来代替动产的现实交付,这种交付方式在理论上称为“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的主要区别在于,拟制交付是将仓单、提单等物权证券拟制为动产,进而将仓单、提单的交付视为动产的现实交付。 在法律效果上,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为了实现动产物权的转移。 2.观念交付,它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对于动产的占有关系仅仅在观念上发生移转,而在外观上并未现实地发生变化。 观念交付主要是为了促进交易便捷和节约交易费用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 在观念交付中,虽然动产的占有关系在观念上发生了移转,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现实的交付行为。这种交付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 现在你对简易交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是否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在法律网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解答。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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