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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下班途中工伤鉴定方法
释义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
    


    

根据原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和上下班路线发生无个人责任或非个人主体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认定为工伤。
    

首先,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要路线”。随着工作时间制度和交通工具的多样化,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立体化,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的选择上具有越来越大的灵活性。事实上,虽然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要路线”,“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的限制。
    

其次,新条例不再强调“无个人责任或非个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原规定由员工承担全部或重大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国际上“伤者无过错”的惯例,新条例取消了上述责任限制。即使职工发生由其本人负责或者主要负责的机动车事故,也不影响其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的享受。同时,《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
    

<>(二)醉酒造成人员伤亡;
    

(三)自残或者自杀。”

据此,无证驾驶、醉酒、故意躺在轨道上撞车等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三,新法规不再强调“道路交通”。这里的“道路”在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其特定的含义。指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城市道路和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场所。新规取消了上述限制,避免了一些纠纷。
    

但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但仍保留了一个重要的实质性条件,即必须是机动车事故伤害。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机动车事故受伤,或不慎摔倒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如何界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由电厂驱动或牵引,用于人们乘坐或运输货物,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由人或动物动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由动力装置驱动,但最高设计速度、空重和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电动轮椅、电动自行车和其他车辆。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管理范围,而轻便摩托车属于非机动车管理范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条例保留了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金不重复给付的原则,但根据原条例,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再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人民事侵权造成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金,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取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返还相应的赔偿金。应该说,新规在操作上更加人性化,保证了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是对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有关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理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鲁巴编制。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您在其他问题上需要帮助,请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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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8: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