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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律师风险代理
释义

论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风险代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新规定,为促进相关服务业的发展,现将《关于放开部分地方服务价格实行价格管理的意见》通知如下:第一条第四款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含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费外,其他法律服务费采用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1、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代理人、被害人。(二)代理公民提出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金、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民事、行政诉讼,环境污染等群体性征地拆迁补偿公益诉讼案件的代理人;3.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充当公民的代理人
    

从逻辑上讲,对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律师服务,律师和委托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自由协商确定收费价格和收费方式,包括风险代理的实施
    第二,2006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律师风险代理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客户在得知政府指导价后仍需进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要求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四)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中收取风险代理费,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体诉讼案件
    在可以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范围上,《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对婚姻、继承案件的收费进行了放开,但对其他类型的案件没有明显变化。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一开始就提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目的,并向律师行业发布逐步放开风险代理费的信息,值得肯定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因规定》第六部分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是多种争议的一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等具体争议,“经济补偿纠纷”和“劳动报酬纠纷的追诉”,一般来说,第六部分第十七条规定的“人事争议”也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劳动争议”《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劳动争议案件,只指“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纠纷。因解除单位劳动合同造成的“确定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双倍补偿”等其他纠纷,可由风险机构提起诉讼,现实与思考
    

农民工的困惑:
    

早在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在农民工和村民中,最流行的就是“公民代理人”。由于不具备律师资格,其收费不受《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限制,大多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每箱预收50元至1000元的代理费,与运输费、材料费等前期费用相比,既经济又划算。不仅如此,打赢官司拿到现金后,双方都会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报酬
    

陈江是广东省中山市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是典型的职业公民代理人“我是宜宾市注册的法律工作者,四川。我在中山做了七八年的村民公民代理人。其中大多是劳动争议、工伤等案件。”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完全统计,民事代理案件已占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总数的35%。为什么委托人不委托专业的、正规的律师,而求助于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公民
    律师费很贵。我们负担不起。江西省上饶市蔡田、蔡才等11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众多专业民事代理人看来,村民们说,找公民代理人可以帮我们讨回公道,至于为什么要找公民代理人打官司,律师代理的“高端消费”是民事代理的关键因素。由于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禁止律师担任风险代理人,律师只能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收取固定的代理费。农民工的经济条件很差。他们中的一些人由于工伤而贫穷,甚至负债累累。他们付不起几千元的代理费。在打赢官司之前,他们付不起钱。
    

恐惧——当律师接案子时,他会向当事人提出条件。出价之后,十分之九的客户会问律师,“如果我输了这场官司怎么办?你要为律师付这么多钱吗?”律师们通常会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输赢都无所谓”,这时,农民工们会喃喃地说:“如果我花了这么多钱,还是赢不了呢?”“如果输赢都没有这个标准,律师不会敷衍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才能成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不能结案,在诉讼阶段就很难委托“公民代理人”。最终的结果是,大量农民工因为无法承受或担心案件结果,不愿承担律师费,因此,他们必须通过非法律渠道发出合理诉求:既然劳动者对“风险代理”的需求量很大,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的风险收费是否违法甚至违背职业道德?是否损害了属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益
    

从民事合同行为的违法性来看,《合同法》规定的因违法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至少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家发改委部门规章和律师协会内部规章,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从这个角度看,劳动争议案件中风险收费的合法性不容质疑
    

从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的角度看,风险收费不损害公共利益,劳动者寻找律师提供风险代理服务的愿望恰恰反映了他们的理性需要。禁令将导致大量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农民工无法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诉诸集体上访等非正式法律渠道,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我们找不到违反职业道德的依据。律师的行为准则比商业行为准则更为严格,但并不意味着律师应该免费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律师也是社会主义工作者之一。他们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司法工作者调解社会纠纷,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领取报酬。任何形式的律师代理都涉及到指控问题。如果有罪名,就是“趁火打劫”、“侵害当事人权益”。律师甚至委托代理人已经不存在了。而且,律师代理案件可以获得必要的经济收入,一定的激励机制更有利于当事人取得满意的结果。实施备受诟病的“法律援助”难道不是相反的最好证据吗
    从上面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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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