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
释义 |
劳动仲裁时效是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他们申请仲裁的权利将被依法取消 2008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2008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仲裁时效、起诉的规定和《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限并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一些行业,特别是建筑业,拖欠工资的问题比较突出,很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到年底才结清;一些劳动者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敢向用人单位主张拖欠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果适用一年的仲裁期,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关心劳动关系的维持。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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