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律服务收费标准(2007年版) |
释义 | 颁布日期:2007年1月1日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每件固定收取500元的收案费外,还应按照涉及争议的财产标的额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5%-6% 100001元—1000000元4%-5% 1000001元—10000000元3%-4% 10000001元—50000000元2%-3% 50000001元以上1% 二、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000元—10000元/件。 四、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1000元—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10000元/件; 3、审判阶段: (1)一审案件:5000元—20000元/件; (2)二审案件:①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②办理过一审而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收取的数额减半收取; 4、刑事自诉代理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10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标准收费外,还应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未办理过一审、二审的:2000—10000元/件;2、办理过一审、二审的减半收取。 六、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诉讼代理律师服务费,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后可在标准最高限之上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标准最高限的十倍(风险代理除外)。 七、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可适用所有法律事务。收费标准为:100—3000元/小时。 八、协商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法律服务实行协商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实行协商收费应当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诚实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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