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退市发生的争议,辞退、辞职、辞职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发生的争议,经济补偿或者补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与劳动争议案件结果密切相关的第三人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 原告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应用程序。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地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申请人留存。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条(条)、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工商登记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等);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户口、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决定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收到受理通知书,并办理受理手续。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驳回通知书。 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受理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如果超过时限,当事人应当被视为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 基本程序 <1.在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 <2.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仲裁庭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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