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婚姻无效吗? |
释义 |
尽管禁止包办婚姻、商业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商业婚姻是否无效。但是,对包办婚姻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1980年婚姻法修改前,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依据离婚程序处理了这类婚姻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有医学上的疾病婚前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受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第三者(包括父亲和母亲)强迫他人结婚以获取财产。它也指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婚姻。从广义上讲,商业婚姻还包括以嫁妆、聘礼、嫁妆等形式索要财产的婚姻。在历史上,大多数妇女要求财产,而一些男子要求一定数额的嫁妆作为结婚的条件。狭义上,它只指女性作为婚姻交易的对象。这种婚姻是在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时产生的。为了买一个女人做妻子,男人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牲畜、金钱或其他等价物在古代,就有买卖婚姻的规定。公元前18世纪,古巴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未婚夫应向岳父支付未婚妻的个人费用和嫁妆。罗马民法(见罗马法)规定,买卖婚姻是确立有丈夫权利的婚姻的三种方式之一,即男子必须在五名证人和一名公证人面前订立重要合同(见合同)才能买一名女子。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业婚姻的主要形式是订婚,它与包办婚姻相结合《礼记·去礼》:“无钱无亲。”《六礼》(见封建婚姻制度),“收税”是支付就业金。历代封建法律也规定,订立婚书和接受用工金是订婚的条件;那些违反合同的人,特别是那些把女人换成另一个人的人,必须退还工资并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种婚姻一直延续到清朝和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买卖婚姻和通过婚姻取得财产(第三条)。后者是指男女之间的婚姻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借机向对方索要财产作为结婚的代价。这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但本质上与商业婚姻不同。买卖婚姻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依法不得登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人人平等、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婚姻自由也被广泛提倡。虽然在一些地区仍有一些婚姻买卖的案例,但会逐渐好转。希望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更新思想,对于婚姻观念要坚持理性的观点,使更多的妇女得到解放
在法定年龄之前结婚是否无效 关于新婚姻中子女监护权的规定是什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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