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南宁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手续 |
释义 |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销户后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委会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和缴交情况,确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购房首付款比例,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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