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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害他人名誉权精神损害的计算
释义
    案情:
    2002年12月14日上午,方-英对社长毛-军讲:毛-刚说你与陈-芳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毛-军听后于当日下午酒后找陈-芳之夫谈及此事,陈-芳得知后,遂与毛-军理论,毛-军便把毛-刚叫到陈*处对质。由于陈-芳经营茶馆,有部分群众在其茶馆内喝茶,致使方-英所说陈-芳与毛-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群众中传开,造成一定影响,后经村干部调解,但并未得到解决。是时,无精神病史的陈-芳出现精神失常,并于同年12月18日到泸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2003年1月22日,陈-芳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申请医疗鉴定,遵医嘱住院观察。2月19日,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作出医疗鉴定,结论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状态)”。为此陈-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英、毛-军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续医、精神损害抚慰等各种费用共计28130.98元。
    审判:
    诉讼中,经被告方-英申请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泸市法医学会作出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陈-芳患有应激性精神病(已痊愈);但被鉴定人患精神病与诉讼事件有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英向被告毛-军谈及其与陈-芳之间有不正当关系,而毛-军酒后找陈-芳之夫谈论此事,并当着在场群众与陈-芳、毛-刚理论此事,使此事件在群众中传播,给原告名誉带来造成了不利影响,并使其受激患精神病,二被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二被告公开向原告公开道歉,恢复原告名誉,并支付原告的各种损失24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评析:
    此案系一口事生非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笔者拟就以下几个方面评析:
    一、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在法律上,“名誉”即指名声、声誉。名誉是权利主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的精神人格要素。名誉资格是权利主体的精神性人格要素。名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名誉指权利主体之社会评价,为外部名誉;广义名誉或指权利主体之内在价值,或指权利主体之名誉感,为内部名誉。此案所涉及的是原告的名声之社会评价,是属于狭义名誉的范围。
    二、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笔者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不正当关系不管存在于否,都属于陈-芳的个人隐私,是不应被侵犯的,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被告方-英与被告毛-军的言谈就侵犯了原告陈-芳的隐私。作为社会成员,自然人的生活可分为两个部分:(1)和公共利益相关的生活;(2)和公共利益不相关的生活,通称私生活。在法律上,私生活之全部信息,不应受到侵犯。所谓侵犯信息,指窃取和披露信息。此案所涉及到的一点就是“无事生非”的披露信息,不管这个信息存在于否,都是侵犯了原告陈-芳的个人隐私。隐私在现代这个日益文明的社会里,它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而隐私资格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格要素。隐私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所以隐私权是自然界的精神性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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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