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由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负担,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担的部分不低于70%,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2、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就医路费(包括转外地就医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易地安置费、易地安置交通费(包括住宿费、行李搬运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所在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报销三分之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就医路费按所在地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其工伤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和其他补贴。 3、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经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参见: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 1997年2月20 日 执行日期: 1997年4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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