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从权利产生的先后而言,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外观设专利权产生在先,著作权产生在后;二是著作权产生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在后。 如果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在先,著作权产生在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著作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问题。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在后,著作权产生在先,则需要解决专利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无论是何种权利产生在先,从成因上看,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可以分为“真冲突”和“假冲突”两类。前者是指因为巧合而形成的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相同或者近似,后者则是因为其中一方抄袭、摹仿另一方而形成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因巧合而形成冲突的情况下,一项外观设计往往同时构成一件美术作品,所以,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前,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就对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或者图案已依法获得了一项著作权。也就是说,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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