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但以股抵债办法在大股东欠债不还时,不是首先要求大股东回避,反而制定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即债务人作为主导去决定是否选择试点办法还款,指定由这个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即债务人的傀儡去聘请以股抵债的评估机构,由债务人的老板去决定抵债股价的可接受程度。只有在当债务人愿意选择以股抵债(显然,当以股抵债会危及债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时,他们肯定不会选择而只会赖着不还),当债务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评出自己满意的价格并得到自己的上级股东批准时,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即真正的债权人才有说一声同意的权利(不同意的话还款肯定更是遥遥无期,而且变成了好像是债权人自己放弃讨债的机会)。这种完全颠倒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的逻辑,不论方案设计上如何精细,不能取信于投资者,是不奇怪的。 以股抵债的试点和当年郑*文重组时不顾法律禁区,搞出一大堆行政特许的做法一脉相承,其结果也一定是以热闹登台开始,继而不能推广或不许仿效,最后黯淡收场了事。但是这种闭门造车、破坏规则的事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复出现,确实值得有关方面深思反省。股市病成这个样子,也该找一找病的源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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