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证据材料 |
释义 | 一、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证据材料 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二、公司清算程序怎么走 (一)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四)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五)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六)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七)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八)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九)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三、司解散纠纷以谁为被告 鉴于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性质上属于变更之诉,系变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出资与被出资的法律关系,属有关公司组织方面的诉讼,因此,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随着公司的成立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设立协议的问题,因此其他股东不应作为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被告。考虑到解散公司诉讼案件,一是可能影响到其他公司股东的利益,二是基于有关调解工作尚需其他股东参与诉讼,因此,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可以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对清算义务人及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民事责任的界定,旨在强化清算义务人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证据材料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要进行解散,这个时候发生纠纷应该是由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起诉的,这个时候可以在法院进行解决,通常情况下公司是经营不善之后才会进行解散。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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