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不会判离 |
释义 |
一、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什么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除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举的五项之外,还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生效)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该规定,以下五项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规定,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所谓重婚,一般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屡教不改”,即如果虽有赌博、吸毒恶习但是已经改正的,不能作为离婚的法定依据。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二、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不会判离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上述5种情形之一,即便对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也会尊重起诉离婚一方的意愿,判决离婚。最后,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形态的不断更新,法律也对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调整和丰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又规定了14种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三、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以上关于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不会判离的问题,法律网小编回复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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