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捡到钱包网上发帖找到失主,捡到钱不还犯法吗 |
释义 | 【事件经过】 5月24日下午,市民马女士带着宠物狗在楼下遛弯时,小狗从路边的树丛里扒拉出来一个别人丢失的女士钱包。因为里面没有联系方式,她次日把这个消息发到网上后,当天就与失主取得了联系。 5月25日下午,微博网友“青岛的小晨子”在网上发帖,寻找一名丢了钱包的女士。帖文中称,发帖人的母亲马女士前一天下午出门遛狗途中,自家名叫“大宝”的狗狗,捡到了一位女士的钱包,钱包中有各种证件和银行卡,请微博网友帮忙转发,如果失主看到,可以直接和发帖人的母亲马女士联系,随后附上了联系电话和钱包中的身份证照片,并且把身份证的关键信息做了模糊处理。当天,失主宋女士就跟“青岛的小晨子”取得联系,领回了自己的钱包,还特意给“大宝”买了不少狗粮表示感谢。 据马女士介绍,“大宝”做这种好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有好几次都扒拉出来一些钱包、钥匙等别人丢失的物品。如果是有联系方式的,自己一般都直接联系失主了,没有联系方式的,就会放在附近的公交车队失物招领的地方,或者是交给社区民警。 【法律解读】 不还违法,若数额较大,有构成侵占罪之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但捡钱这种情况比较特殊。钱的性质很特别,不同于一般的物。其特别之处在于占有与所有为一体,即占有钱的人就是该笔钱的所有人,而一般的物往往占有与所有分离,比如一个人捡到了一块表,这时他只是表的占有人,而不能成为该表的所有人。所以,捡到钱的人花掉钱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其有拒不归还的意思,只有其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拒不归还时才可以以侵占罪来评价。若数额比较小,那就不会构成犯罪,只能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注意:遗失的钱物属侵占罪行为对象中的遗忘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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