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
释义 | 一、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基本相似,即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民法通则》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 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通过该复函可知,对于盗赃物我国已承认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上述是一般情形下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但对于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还应满足另外两个条件: 买主并不知情该物为盗赃物;该盗赃物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 其次,如果是到正规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了此辆自行车,理应认定为从市场合法购买。 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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