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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新还旧如何认定保证人可否主张免责
释义
    借新还旧如何认定保证人可否主张免责
    2003年12月25日,XX公司向农-行XX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2004年1月8日,XX公司向农-行XX支行偿还人民币4000万元。2004年1月13日,农-行XX支行与XX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农-行XX支行向XX公司提供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等保证人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合同签订后,农-行XX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XX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偿还本金及偿还2004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的义务,各保证人亦未能履行保证义务。
    2005年3月9日,农-行XX支行向XX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自2004年12月21日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公司等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以其担保的债权系XX公司借新还旧为由主张免责。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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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