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计算违约金起止时间点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关于计算违约金起止时间点是怎样的? 关于计算违约金起止时间点是从知道存在这样的一种违约责任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诉时效是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但如果过了二十年还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经过。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违约金的作用 违约金的主要作用,这一点历来是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担保说 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认为它“是当前社会主义组织间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组织间的经济合同,如果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说)。 2、责任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所以“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式,立法和法学理论也不应该要求违约金发挥债的担保作用”(责任说)。 3、折衷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既是担保方式,又是违约责任方式(折衷说)。现在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多。其实这三种观点只是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之争,因为现在没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一种纯粹的担保方式,将其认为是纯粹的担保方式与违约金在各国的运用是不相符的。因而,我们这里只对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 一直以来对于违约金这样的一种支付方式的话,大多数人他们还是比较清晰的知道,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进行一定的诉讼,但是有一些人员他们并不知道这个时间方面的规定,认为这个权利是自己永远享有的,但是超过一段时间就不能够胜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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