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贷款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欲使已成立的担保合同发生完备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 一般说来,担保合同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担保合同需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 1.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由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否则,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该保证合同无效。 2.抵押合同。依照《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包括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林木、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抵押都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合同。依照《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依照《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对借款合同而言,不适用定金担保。 二、贷款担保合同的内容 1、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2、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4、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当债权人为了更好的让债务人履行相应的债务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也是可以与担保人之间进行协商来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的,当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时,也是可以通过规定的内容来确定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担保合同也是为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各项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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