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权纠纷代理词该如何书写 |
释义 | 【为您推荐】香洲区律师 塘厦镇律师 崇左律师 企石镇律师 中堂镇律师 奎文区律师 硚口区律师 在民事诉讼存续期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起诉或上诉,但如果私下能协商解决或有放弃的想法的话,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民事诉讼撤销权在行使过程中需要有申请书,如果需要代理的话还得提供代理词。下面就由法律咨询网的小编为大家提供撤销权纠纷代理词的范文一篇,以供大家了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我们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必须是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被告的××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供法院生效判决或双方当事人签章字据等有效证据,其所谓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确认,根本不能证明其系被告的债权人。 原告以××为依据,自称被告还应支付其欠款。但××人民法院已认定××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对其所出具的结算书给予了否定。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要求行使撤销权。 二、原告自称其要求撤销股权转让行为,系依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但《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首先,原告并非债权人,被告也并非债务人,故适用该条的主体不适格;其次,被告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任一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销股权转让行为,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告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完全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此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一致体现,业经公证机关公证,得到了政府工商部门的确认,已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整个过程合法合规。这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工程纠纷案件毫无牵涉。 被告因欠付××公司、××款项,故各方签订协议,约定第三人将本应向被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直接向××公司等支付,以冲抵被告的债务。被告欠付××公司、××款项是完全真实的,有关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无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合法有效。第三人亦按照协议向××公司等支付了××元,债务已冲抵完毕。这一点,有各方协议书、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帐单、银行进帐单、××公司等开具的收款收据等大量证据充分证明。 原告称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纯系原告的无理猜测,毫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故原告根本无权干涉,更无权要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否则将严重损害被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更为无稽之谈,请求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综上,原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其诉请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上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 代理人:xx ××年××月××日 以上就是关于撤销权纠纷代理词所提供的的范本,具体的代理词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提交撤销申请也就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上诉的机会,这点需要各位当事人想清楚之后再做决定,最好能跟自己的律师商量过后再做决定。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法律咨询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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