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包括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中卫律师 宣化县律师 瑞安市律师 鲅鱼圈区律师 渭滨区律师 香洲区律师 黄石律师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它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标的物,债权人通过留置、拍卖动产获得债务人债务的清偿。但留置权的产生是有它特定的条件的,只有在这些特定条件下,留置权才能产生。今天法律咨询网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包括哪些? 一、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包括哪些? 1、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依现行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占有的应为债务人的财产。这里的“债务人的财产”应理解为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尽管为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占有的,就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甲将自行车交由乙保管,乙将该车送丙修理,在丙未受领修理费时,丙可留置该自行车。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我国担保法上规定的留置物也是仅以动产为限。债权人占有债务的财产非为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 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牵连 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物之间有关联时,才可成立留置权。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到期,而债权人交付其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则不成立债权人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的产生要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行使留置权。同时,该动产应为债务人的合法财产。债权人在将动产进行拍卖之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给债务人一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的,应给债务人至少两个月的时间改造债务,逾期还未改造的,债权人可以将财产进行拍卖处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