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起人隐名股东身份如何确认 |
释义 |
一、发起人隐名股东身份如何确认 在审判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股东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有股权性质的投资;形式要件为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例如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对于隐名股东而言,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但并未办理相关登记。 1.实际出资;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显名主张不违反代持股协议的约定; 3.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被破坏,隐名股东要显名化关键在于三个要件的举证,归纳如下: 二、实际出资 (一)出资的有关收条。第一,收条中可约定收到出资款项;第二,在收条中约定资金的用途用于出资,证明实际出资。 (二)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明确地载明了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及相应的编号,证明实际出资。 二、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应就隐名出资问题达成合意 隐名股东应出具有效的代持股协议,证明与名义出资人达成隐名出资合意。 三、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隐名股东应出具载明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会决议”、“发起人说明书”等文件,证明隐名股东持股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相关的隐名股东在与显名股东签订相关的股份权益时,应积极的对这类股份进行详细的书写。书写相关的股份数量、股东人员、纠纷解决情况、时间、身份信息等进行书写,保护自身的隐名股东权益进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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