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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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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