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蔬菜大棚 |
释义 |
案例 2009年9月,侯某与a公司签订温室建设协议,约定侯某为a公司建设4座生态温室,工程总价700万元。项目支付方式:基础完成后,A公司支付100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后,在一个月内扣除3%的质量保证保证金后,支付一笔款项。双方同意温室所在地为农业用地。2009年11月,侯某将温室部分工程承包给马某,双方签订协议,工程承包方式为人工、材料承包,一次性合同价款235万元,工程验收后30日内支付。2010年4月,温室建设由A公司完成并投入使用,A公司先后向侯某支付了500万元、侯某180万元。由于余款未按约定结清,马某于2015年9月以建筑合同纠纷为由,将a公司和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工程款55万元。a公司认为,本案所涉项目为农业设施,农业大棚建设不属于建设工程活动,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承担发包人的责任。而且因为马英九和他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不应该起诉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属合同纠纷,不属于建筑合同纠纷。在向马英九解释后,马英九仍坚持原主张,因此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马云提出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一个观点是,根据温室建筑协议,涉及诉讼的生态温室项目的成本高达700万元,项目本身包括基础和结构。从其规模和施工方法分析,符合建设工程的一般定义,应在施工合同范围内。依法,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侯某和马某作为个人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虽然a公司与侯某签订的温室建设协议和侯某与马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侯某应当向马某支付工程款,a公司还应当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向马某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工程、建筑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这些工程在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上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另外,从土地性质上看,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应为建设用地,因此,当事人只有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设。而且,由于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法律法规在承包商资质和施工质量方面有很多强制性标准。另一方面,农业大棚建设占用农业用地,属于农业设施。它不需要办理许多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行政手续,也不具备建设工程的一般特点。因此,本案所涉及的诉讼合同不属于施工合同的范围,而应属于合同的范围。法官说明争议性质后,马英九坚持不改变主张,因此应裁定驳回马英九的诉讼。从广义上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存在投资巨大、涉及公共利益等特点,合同法在合同之外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从合同效力、责任主体等方面对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规定。因此,合同性质的不同也决定了责任主体的不同。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配套线路的安装,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活动的,以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管道和设备的土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明确,土建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大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绿化、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屋顶、梁、柱、墙、基础和工程实体,可以形成内部空间,以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公共活动,包括厂房、剧院、酒店、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可见,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对什么是建筑工程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不包括农业设施建设。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由于建筑工程往往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我国制定了许多强制性标准,体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以下特点。(一)工程建设行政强制审批。建筑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其“公共性”特征也决定了国家在私法之外,还将以公法的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是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性质的确认需要取得使用权证书。土地性质明确后,要有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初步手续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但在正式开工前,我国《建筑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低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的小型工程除外。”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当事人能否签订合法、有效、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取决于前期每个审批环节的“证书”能否办妥。(2)合同标的范围的限制。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标的投资大,技术力量和整体质量要求很高。承包人提交的检测结果不仅要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还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因此,这类合同的承包人通常是一个合格的法人,而个人是c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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