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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界定工程质量责任
释义

如何确定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责任的确定如下:(一)工程质量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一般原则。《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第281条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员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修理、返工、改建后逾期交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发包人也可以要求相应减少工程价款。在确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时,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1。因施工方不符合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是施工的直接依据,施工技术规范又称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二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施工方未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三。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中,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当施工项目完成时,屋顶和墙体的渗漏和开裂等问题应归咎于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施工方因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减少工程款时,可支持的减少金额一般为工程质量修复的实际成本,包括拆除所需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成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返修。如果上述费用不一致,双方可通过分析调整费用,质量维修费用应通过审计确定。此外,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仍可以依法依合同向承包人追偿。在程序上,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直接作为抗辩事由要求支付工程欠款,无需进一步反诉。(2) 合同法规定了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除外情形。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定作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定作方更换、补充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包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它还支持免除项目承包商作为特殊承包商的一般原则。具体来说,它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根据国家规定,发包人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其中,设计资料既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又要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同事们,如果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质量缺陷,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发包人提供或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和设备,业主应确保建筑材料、建筑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和设备。对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业主采购、提供、运输、清点建筑材料提出了相应要求,明确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即甲方提供的材料)与承包人约定的清单不一致时发包人的责任。司法判决可以直接基于此。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出去,现行《建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旨在限制总承包人以转包的方式转移自己的责任,损害施工方利益的行为分包,规定分包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发包人批准,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人独立完成,不得分包等,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利用自身力量绕过总承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甚至从中受益。由于分包商是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总承包人对其施工行为的监督明显弱化,对工程质量的保障也缺乏应有的权利。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填补了这一空白,针对这种情况,免除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的相应责任。
    

当然,业主的上述过失并不能免除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有下列过错的,对工程质量问题仍应承担相应责任:(1)承包人知道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但未及时提出继续施工的意见和建议(2)甲方提供的材料(含商品混凝土)检验不合格或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3)承包人不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发包人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施工。(三)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的具体情形,主要是指发包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发包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擅自或强行使用建设工程的,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这也是工程交付责任风险转移在合同法原则中的体现。
    

应该明确的是,如果发包人只是提前使用部分建筑,并要求其承担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风险,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司法判决应当将其责任限制在建筑的实际部分。同时,考虑到《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强制性要求,承包人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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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2:5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