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的诉讼义务包括: 第一、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对其所涉犯罪事实进行的合法的侦查; 第二、依法到庭参加人民法院对其所被指控的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三、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对其做出的生效判决的执行,确保具体刑罚的执行。 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逃亡、躲避或与之其它方式拒不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或拒不接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决定的刑罚的执行。但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缄默或反驳来认定为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因为依据现代刑事诉讼法理论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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