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规则具体是什么 |
释义 |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规则具体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而应该确立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最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同时也不至于加给加害人过重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另外,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 一、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标准 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设定几个限额档次,山投保人自愿选择。 不论机动车一方应否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论其赔偿责任的大小,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这并不表明不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或故意,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后,均不存在向责任事故人追偿的问题,因为交通事故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结合《保险法》第50条关于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既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依法不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预付了抢救费用,可以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二、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标准 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错相抵,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却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责任问题上自然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一般应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五)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七)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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