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侵占村民集资款是属于犯罪吗 应当根据实际行为来认定。如果案件是以村委会修建村道,其资金来源是由村民集资,那么凑集的款项虽由镇政府保管,并不属于国有财产的认定,应被认定为集体财产,故而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案件事实是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形,那么其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A县铜山镇政府根据该镇金钢村村民意愿,由村民集资修建金钢村村道,共集资集45万元由镇政府保管,后政府将集资款45万元委托于该村村委会书记李某、村主任肖某和村文书杨某管理,并授权村委会具体负责道路的修建和资金的统筹工作。2010年1月,李某、肖某和杨某通过合谋,从该资金中以支付“青苗补助费”、“误工费”、“窖池补助费”、“信息费”等名义套出现金15万元,三人各得5万元。2010年2月,经村民署名举报,李某、肖某和杨某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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