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2年9月19日,老黄夫妇的独生子黄某因经商需周转资金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2012年10月31日,黄某因车祸死亡,肇事方赔偿老黄夫妇18万元。因黄某死亡时没有任何遗产,信用社告上法庭以黄某死亡后有死亡赔偿金为由,主张老黄夫妇用这笔赔偿金清偿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赔偿金的所有权应是近亲属,而并非死者。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后才取得,并不是死亡时的财产。因此,无论是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来分析,还是从取得时间来分析,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所作出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既然不是遗产,就不能适用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规定来主张死者近亲属清偿债务。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信用社主张用死亡赔偿金清偿黄某债务的诉讼请求。信用社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彭*锦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案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