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继承反诉书 |
释义 | 法定继承反诉书 民事反诉书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某海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 现住址:西安市***公园南路华山小区**街坊*号楼**室 (身份证号码:61010219630511****)联系电话:1394264***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某泓女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 现住址:西安市***西影路测绘院联系电话:1337922***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某涛女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 现住址:西安市***西影路三十八号(观音庙干休所2-1-502室) (身份证号码:61010219740826***)联系电话:1394264**** (以下除特别示明,三反诉原告统称:反诉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陆某英女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 现住址:第四军****医大****号****楼室 (身份证号码:6101111951111***)联系电话:1337938**** (反诉被告下称:被反诉人) 反诉请求 1、请求贵院确认被反诉人陆某英存在遗弃、不尽扶养义务、隐匿他人财产行为,依法判其无权分得遗产; 2、请求贵院依法分割已被陆某英占有的二个月补发工资、六个月补发基本退休费; 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立即返还被其隐匿,属于第三反诉原告的治病、生活费人民币6万元; 4、请求贵院在分割遗产或财产前,依法为已患重病的第三反诉原告留下12万元的生活治疗费。 反诉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6日,反诉人父亲去世。 有足够证据证明,父亲在去世前一天里,已经发生了身体严重不适、卧床不起地严重情况。而作为妻子的被反诉人,既没有对父亲进行必要的医治、没有通知干休所的医生、没有通知各反诉人、没有将处于病危的父亲送往医院,甚至在父亲生命的最后时刻,没有亲自、及时拨打120电话,致使父亲失去了最后救治的机会。父亲停止呼吸已达15分钟之后,被反诉人才开始找邻居帮助处理。 第二天,当被反诉人在抢救记录上亲笔写下“同意诊断,拒绝尸检”后,抢救医院(正和医院)方以“死亡推断书”的形式确定了父亲的死因。由于被反诉人陆某英单方面“拒绝尸检”,反诉人至今无法得到有关方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后来,在父亲尸骨未寒的情况下,被反诉人隐匿了属于第三反诉原告的生活治病款6万元,并将干休所补发的二个月工资及六个月基本退休费占为己有。另外,父亲与被反诉人婚后,被反诉人长期居住于自己单位分配的住房里,数周见父亲一次,没有尽到夫妻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而第三反诉原告由于长年患有严重的肝病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综上,反诉人认为,父亲的死亡原因不明。作为当时唯一在父亲身边的被反诉人,对父亲的死亡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反诉人的不医治、不抢救、不通知干休所及亲属、不报告110的行为,依法属于对父亲死亡的一种放任态度,已构成了对父亲的遗弃。被反诉人的上述遗弃、不尽扶养义务、甚至隐匿财产的行为,依法属于《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无权分得遗产的行为。故反诉人反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反诉请求。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李某海等 2009年9月24日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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