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机关人员钓鱼执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
释义 | 【为您推荐】双流县律师 瑞金市律师 于都县律师 文登市律师 张家界律师 荣成市律师 垦利县律师 执法人员对于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执法人员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犯罪分子的处罚,社会的秩序才得以稳定,人们的权益才得以获得维护,但当前社会上不少国家机构人员都存在钓鱼执法的现象,这样做的话对社会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出现钓鱼执法现象的话会有怎样的处罚呢?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两份新文件还明文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法制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 占用社会资源的同时又不能维护社会的秩序不能维护人民的权益,这样他们的存在就是没有意义的,有些时候甚至会危害到人民的权益,所以早生活中如果遇到钓鱼执法这种现象的话一定要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检举举报,让我们共同努力解决这种社会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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