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违反级别管辖收案怎么办? |
释义 | 审理后发现级别管辖权错误,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且把移送情况告诉案件有关的当事人。 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作了具体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现行法中,由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凡不属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解释》第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 (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省部级单位为被告的案件; (4)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 (5)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6)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 (7)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8)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9)证券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所有的法院必须在审判案件之前确定自己有审判该案件的管辖权,并且是需要按照级别管辖来进行审判案件。如果无法确定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时,可以上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来进行审核,如果没有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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